地方储备粮(商品贸易粮)粮竞价销售细则(2020年4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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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储备粮(商品贸易粮)竞价销售 交易细则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四条 粮食交易采用会员制。参加交易的买方、卖方须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等资料,经批发中心审验后,成为会员。批发中心将密钥、CA证书、用户代码、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会员交易代表,作为会员参与交易的资格凭证。 第五条 交易代码、电子密钥、密码等为买方单位的资格凭证,属会员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因会员自身原因导致密钥遗失、信息泄露、非本人使用等情况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会员自行承担。 会员必须按要求参加批发中心会员年审。 第六条 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需向批发中心预交:①粮食10元/吨(菜籽油50元/吨)的交易保证金;②粮食50元/吨(菜籽油500元/吨)履约保证金(另有约定的除外);必须在交易日前1个工作日内到达批发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地方储备粮(商品贸易粮)保证金不能抵做货款使用。
第二十三条 交易合同自系统确定成交之日起生效。交易结束后,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成交之日起5日内)签订《地方储备粮(商品贸易粮)竞价交易买卖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成交后,按批发中心与委托方协商的标准,买卖双方向批发中心交纳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从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余款退还或转为货款。 第二十五条 未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凭批发中心开出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收据,经批发中心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也可转为货款或其它场次交易会的保证金。
第六章 交割与结算
第二十六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自竞价成交之日起,买方可凭交易合同及经办人有效证件到卖方承储库查验货物,卖方承储库核实无误后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买方必须于成交之日起30天内将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本中心指定账户。同一买方在同一批次购买粮食数量在2000吨(含)以上的,或在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前一天)前45天内成交的粮食,付款期限可延长15天。批发中心收到货款后,及时开具《出库通知单》。 付款期限另有约定的,详情见《交易公告》。在履约期内,经买卖双方共同申请,交易中心核准后,付款期与出库期可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买方提货时,买方代表应向卖方出示《地方储备粮(商品贸易粮)竞价交易买卖合同》、《出库通知单》、本人身份证明,并及时派人到卖方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卖方应及时组织发货,并保证足够的出库能力,不得设置障碍影响出库。 卖方出库的粮食品种以合同为准;粮食质量以公示的质量指标为依据,具体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粮食数量以合同为依据,具体以承储库计量衡器为基准。承储库计量衡器必须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承储库应当允许买方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 地方储备粮(商品贸易粮)竞价销售无水杂增减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粮食出库,是否带包装由买方自主决定,卖方库点不能强制以包装粮食出库。买方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方自行准备,或者委托卖方代办,其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买方自愿采取散装散运的,散装出库的倒袋费用由卖方库点负担,包含在车(船)板前费用之内。 第三十一条 出库期限按数量多少规定为:同一批次成交合同数量若小于或等于2000吨的,出库期限为自成交之日起60天,同一批次成交合同数量大于2000吨的,或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前一天)前45天内成交的粮食,出库期可延长15天。买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提货,由于买方原因逾期未出库的,货物所有权及附属的所有权利视为完全转移给买方,在规定的出库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批发中心将全额货款划转给卖方。逾期未出库完毕的部分,卖方有权按库内的相关规定向买方收取保管费用。 另外有约定的,详见《交易公告》。 第三十二条 粮食买方与卖方对出库粮食的数量、质量等有异议出现商务纠纷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交易中心调解或自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交易中心按照公告、交易细则和有关政策文件进行协调处理。对数量有异议的,批发中心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校验计量器具或申请计量部门对计量器具重新校准;对质量有异议的,批发中心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实地抽样检验或由买卖双方共同抽样送检,检验结果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双方经协商或交易中心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商(调解)协议书。经交易中心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进入法律程序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已成交的地方储备粮(商品贸易粮)粮食无法正常出库的,由买方、卖方提出申请,经批发中心核实,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任选一种处理方式:一是终止合同,批发中心退还买方已付货款和履约保证金及扣除手续费后的剩余交易保证金;二是延长出库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出库延长期满,如不可抗力状况一直存在导致粮食仍未运出的,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十四条 卖方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及时向买方开具发票。买卖双方验收无误且开具收取销售发票无争议的,签署《验收确认单》。 第三十五条 卖方发货完毕后,批发中心凭双方签署的《验收确认单》,于3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拨付至卖方提供的对公账户。交割完成后,批发中心分别为买卖双方办理结算。
第七章 违约处罚
第三十六条 竞价交易成交后,买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均视同买方违约: 1、拒签合同的; 2、竞价成交后,买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指定账户,对其中未交纳合同货款的部分; 3、违反地方储备粮(商品贸易粮)《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 买方出现第三十六条违约行为的,合同终止。批发中心负责将买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粮食50元/吨(菜籽油500元/吨)划拨给卖方,交易保证金粮食10元/吨(菜籽油50元/吨)不予退还。保证金标准另有约定的,按缴纳标准执行。 批发中心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警告、通报,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如不良信用记录较多或情节严重,批发中心将暂停或取消其地方储备粮(商品贸易粮)竞买资格等处罚措施。 第三十七条 竞价交易成交后,卖方(承贷库、承储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同卖方违约: 1、拒签合同的; 2、设置障碍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完成交货的,以及所提供的标的不具备出库条件的(标的提交后出现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3、拒绝质量检验,移动或改变标的的; 4、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 5、拒绝买方正当要求,不按政策规定开具销售发票的; 6、违反地方储备粮(商品贸易粮)《交易公告》《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 卖方出现第三十七条违约行为的,合同终止。批发中心负责将卖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粮食50元/吨(菜籽油500元/吨)划拨给买方,交易保证金粮食10元/吨(菜籽油50元/吨)不予退还。保证金标准另有约定的,按缴纳标准执行。 批发中心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警告、通报,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如不良信用记录较多或情节严重,批发中心将暂停或取消其地方储备粮(商品贸易粮)竞买资格等处罚措施。
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八条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交易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各品种各区域地方粮食交易细则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交易细则由四川粮油批发中心负责解释。
四川粮油批发中心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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